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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销制度

发布日期:2018-05-25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报销原则
  程序合规、形式合法、真实可信、公私划分。即经办人报销的经济业务必须经过授权和批准,报销的票据或填制的制式内部单据资料等真实、合法、可信、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公私公明。
合格有效的报销票据
  1.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项凭证。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普通发票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
  2.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依法委托的其它机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民间组织和政府主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开具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3.财务部门印制的制式内部单据,包括借款单、差旅费报告单、发放单(表)、科技经费转拨单等
  4.有效票据指正确填写客户名称(付款单位)、开票日期、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累计金额、经手人,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
  5.除“定额发票”之外,其他发票必须按规定为机打发要求填写,做到字迹清晰、书写规范、基本要素内容填写齐全,包括:填制日期、按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金额一致,不得涂改,其他项目更改后无效)。
报销规定
  1.一次性购买大批同类商品,在发票上不能逐一标明的,可由售货单位列附清单,并加盖公章。
  2.报销票据原则上应在业务发生后一个月内完成,最迟不得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按出票日计算);发票遗失后,必须到出票单位复印原发票存根或记账联,并加盖出票单位和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经审批才能作为报销依据。
  3.报销的单据必须履行完整的审批手续,所购物品办理入库、出库手续后方可报销;
  4.报销流程:报销人在发票正面右下角填写经办人→办理入库手续→课题主持人签字→“中心”法人审批签字→会计审核盖章制单→出纳复查支付。
  5.“中心”不对非本“中心”人员借款,职工调动岗位或离职时必须将其经手的借款清理完毕,再办理相关手续。借款时,应据实填制借款单,不得批准无预算、超预算、无资金的借款。
  6.借款应列明借款用途,金额(大小写),不得将同一项业务“化整为零”多次领取现金。
  7.借款实行“谁经办、谁领用、谁核报”的原则,不允许以他人名义借款。如有代他人借款的,必须有本人签字委托书方可办理。否则,财务室有权不予办理。
  8.“中心”司机、教学基地、资料管理员等借用的备用金,当年必须还款结算,次年重新借款。
  9.“中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假借名义将借款挪做私用或非法从事经营活动,也不能用于支付违章罚款。
  10.财务室在受理借款凭证时必须对以下各方面进行严格审核。

(1)财务室定期对所发生的借款进行清理。凡无合理原因不报账的人员,按“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不予借款。对于以前借款未按规定时间清账的,不再办理借款手续;
(2)检查核实该借款人员的费用是否超支。差旅费的借支范围应为出差天数*差旅费标准额;
(3)检查有关手续是否完备,员工出差、开会,是否有经过批准的出差报告和会议预算;物资采购,是否办理“中心”采购审批手续及批准的合同、协议书;
(4)审批借款金额和支付方式是否适当合法,财务室对不符合规定、不具备必要批准手续或没有保证的借款,不予受理。

  11.财务室将不定期向 “中心”各部门人员通知费用的清款报账情况,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协助催促有关人员及时核报欠款。
  12.经催报后依然逾期不报账的人员,自期满当月起每月从本人工资或年终津贴中扣款。
  13.对于报虚帐、假帐、故意报假发票者,一经发现,可处以所报金额1至5倍的罚款,通报全“中心”并停止其财务报销业务。
  14.对于所报账目与借款用途不符,事先又无领导批准的,或巧立名目、套取现金用4于非现金结算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